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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叉车要注意一不小心都违法

作者:金丰泉  浏览量:689  发布日期:2022-09-08 16: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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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可以租赁使用,但是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查验所承租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证明文件齐全的,方可使用;证明文件不齐全,应当向出租单位索要齐全后,方可使用。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冶金工业园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现场监察时,发现厂区内竟有2辆双牌照叉车。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公司安全管理员停用上述2辆叉车,并要求提供上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

经调查,上述叉车是该公司外协单位所租赁的叉车。该公司安全管理员立即通知了外协单位的负责人到场,要求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外协单位负责人到场后,告知执法人员这2辆叉车是其从某叉车租赁公司租赁,租赁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叉车经检验合格。但当询问是否能提供相关资料时,外协单位负责人却又表示出租单位并未提供给他上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

该外协单位涉嫌承租使用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而该叉车租赁公司涉嫌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上述两家单位均涉嫌违反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立案调查,并立即通知了该叉车租赁公司提供上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法条链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出租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查验。

物流园、批发市场、游乐场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承租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的;

(二)证明文件不齐全,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

(三)证明文件不齐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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